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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会勤与马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勤,马红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民初1325号原告:刘会勤,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马红超,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刘会勤与被告马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会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红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会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36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7日,被告以偿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336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刘会勤现金叁万叁千陆百元,到2016年5月30日之前归还,马红超。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起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借条一份。被告马红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被告以偿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336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刘会勤现金叁万叁千陆百元,到2016年5月30日之前归还,马红超。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马红超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刘会勤出具借款手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刘会勤要求被告马红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红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会勤人民币三万三千六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马红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淑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