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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杨家砭村民委员会与薛延安、史桂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杨家砭村民委员会,薛延安,史桂珍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民终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杨家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杨家砭村。法定代表人杨龙龙,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继存,宝塔区宝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延安,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桂珍,女,汉族,系薛延安之妻。上诉人宝塔区姚店镇杨家砭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薛延安、史桂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宝塔区姚店镇杨家砭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1、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被上诉人主张的诉求,属于全乡镇遗留的普遍性问题,村集体财务没有计算核准该笔支出,如对被上诉人主张的诉求进行兑现,会引起全村同类问题的强烈反响。被上诉人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属法律规定的村民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被上诉人未答辩。一审法院认定,二原告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5年11月14日生育一子,名叫薛锋。2003年10月30日,二原告在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2014年8月23日被告向每人分配高速公路路面加宽占地征地款4000元,2016年8月28日被告向每人分配铁路占地征地款27000元。上述分配均未为二原告增加一人份额。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独生子女光荣证、杨家砭村委会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可查,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一款第(五)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的份额。本案中,原告于2003年10月30日取得《独生子女光荣证》,根据上述规定,自此应享受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增加一人份额,原告要求享有增加份额发放的征地补偿款3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宝塔区姚店镇杨家砭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延安、史桂珍分配土地补偿款31000元。案件受理费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7.5元,实际由被告宝塔区姚店镇杨家砭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但不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益。本案中,二被上诉人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育有一子,依法应当享受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福利,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的份额。上诉人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但未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予以计算,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侵犯了二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二被上诉人支付31000元的收益分配。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请求权确实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中未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自愿放弃了该程序性权利,现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请求确实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上诉人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上诉人宝塔区姚店镇杨家砭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东风审 判 员  韩永虎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