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力久塑钢窗厂与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力久塑钢窗厂,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6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力久塑钢窗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解放村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8872834Q。法定代表人:郑孝平,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15XF。法定代表人:谢辉,经理。上诉人重庆力久塑钢窗厂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2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力久塑钢窗厂上诉称,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履行《典雅温泉城B组团工程栏杆制作安装合同》引发的纠纷。重庆力久塑钢窗厂起诉请求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且涉案合同条款中载明有工程概况、工程变更、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工程价款结算、安全生产及防火、工程价款支付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权利义务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综合本案合同的名称及内容看,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因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233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余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