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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高红霞申请执行王二宽、拓玉兰、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霞,王二宽,拓玉兰,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红霞,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二宽,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拓玉兰,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龙,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高红霞申请执行王二宽、拓玉兰、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7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73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王二宽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兴路房产、轮候查封拓玉兰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房产(查封期限:2015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7日)。现申请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无法处置上述房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7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