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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永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76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永平,男,生于1963年9月15日,甘肃省民勤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杨永平醉酒驾驶其所有的甘C799**号灰色“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市区天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津路与昆明路什字路口处时,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永平鲜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8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永平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杨金萍的证言、鉴定聘请书、呼气酒检测照片及结果单、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处理物品及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杨永平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永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永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永平醉酒驾驶车辆,且鲜血样中酒精含量已达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永平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永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任建国人民陪审员  魏兆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