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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林西县欣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彩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县欣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马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4执683号申请执行人:林西县欣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表人:鞠向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彩玲,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西县欣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马彩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人林西县欣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马彩玲的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4民初3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建华执行员 :宫浩然执行员 :刘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康宇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