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阮建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建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02刑初1004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建华,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嘉兴市南湖区。2005年11月3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6年10月21日因吸毒再次被该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10年因吸毒被该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2010年11月19日因盗窃被该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不执行);2010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该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3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4月20日因犯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黄埔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2014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撤销前罪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至2015年7月2日)。2016年4月13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未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6]1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建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又于2017年4月13日以嘉南检刑追诉[2017]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阮建华犯盗窃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7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22629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建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阮建华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阮建华当庭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30日下午15时54分许,被告人阮建华至嘉兴市南湖区建国路三福百货二楼,从被害人刘某1上衣口袋内窃得苹果6Plus手机一部,后销赃得款1500元。2.2016年4月4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阮建华至嘉兴市南湖区建国路三福百货二楼,从被害人金某贴身双肩包内窃得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3293元。2016年5月4日,被告人阮建华将该苹果6手机交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3.2016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阮建华至嘉兴市南湖区货门口,以扒窃的手段从被害人钟某的口袋中窃得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价值4374元。4.2016年8月16日晚,被告人阮建华至嘉兴市南湖区八佰伴购物中心三楼儿童乐园,以刀割的手段从被害人朱某脖子上窃得黄金吊坠一个,价值3520元。次日,被告人阮建华主动将该吊坠通过朋友退还民警,并由民警发还被害人。5.2016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阮建华至嘉兴市南湖区港澳大厦113号指甲店,以顺手牵羊的手段从桌子上窃得被害人叶某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3888元。6.2016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阮建华至嘉兴市南湖区货,以扒窃的手段从被害人史某上衣口袋内窃得其女儿徐某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4656元。7.2016年2月1日中午,被告人阮建华至嘉兴市南湖区华庭街百联服饰城二楼2185鑫鑫服饰,以扒窃的手段从被害人张某上衣口袋内窃得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1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阮建华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金某、刘某1、钟某、张某、史某、叶某、朱某的爷爷邱某的陈述,证人薛某、刘某2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及内容说明、视频截图、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表、涉案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7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226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建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能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阮建华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阮建华退赔被害人刘某11500元、钟某4374元、叶某3888元、徐雪荣4656元、张某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金英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沈英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