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青海金湟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青海顺祥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金湟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青海顺翔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165号原告:青海金湟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骞,该公司经理。被告:青海顺翔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长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德斌,该公司经理。原告青海金湟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顺翔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青海金湟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金湟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暂且放弃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海金湟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青海金湟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瑞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玉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