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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兰陵县华商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郭常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华商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郭常全,何春英,龚玉莲,徐怀珍,李长云,郭军利,杨胜英,徐红波,崔兴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华商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中兴路与会宝路交汇处南88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张新瑞,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常全,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何春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龚玉莲,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怀珍,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长云,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军利,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胜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红波,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崔兴娜,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4民初493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华商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常全、何春英、龚玉莲、徐怀珍、李长云、郭军利、杨胜英、徐红波、崔兴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常全、何春英、龚玉莲、徐怀珍、李长云、郭军利、杨胜英、徐红波、崔兴娜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