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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仇巧连与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巧连,旺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493号原告:仇巧连,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旺胜,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巧连诉被告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巧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仇巧连负担。审判员  虞宣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尹成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