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诸城市兴金建筑有限公司与诸城市密州街道朱解社区南朱解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兴金建筑有限公司,诸城市密州街道朱解社区南朱解经济联合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070号原告:诸城市兴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铁水社区对面。法定代表人:高升金,该公司经理。被告:诸城市密州街道朱解社区南朱解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玄洪全,该经济联合社负责人。原告诸城市兴金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密州街道朱解社区南朱解经济联合社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城市兴金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兆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