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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恢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毛淑君与王建华、尹元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淑君,王建华,尹元林,毛淑君,王建华,尹元林,毛淑君,王建华,尹元林,毛淑君,王建华,尹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331号申请执行人毛淑君,女,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退体职工,住合江县。被执行人尹元林,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合江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毛淑君申请恢复执行王建华、尹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建华、尹元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毛淑君借款17万元及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分别按本金5万元从2005年10月28日、本金2万元从2007年6月15日、本金10万元从2007年7月3日起计算)。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建华、尹元林所欠前述债务,从2017年6月起每月归还申请执行人毛淑君1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毛淑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0522执恢331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