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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吴海涛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海涛

案由

出售出入境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855号罪犯吴海涛,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7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海涛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珠中法刑终第20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吴海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海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1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记功;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7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海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海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华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睿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