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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林柳与徐则秀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则秀,李林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则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林柳。上诉人徐则秀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则秀上诉称,本案应移送上诉人居住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居间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则秀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区,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岸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谭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