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先柏、嵊州市天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先柏,嵊州市天赐实业有限公司,刘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690号申请执行人:周先柏,男,汉族,1935年3月12日出生,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嵊州市天赐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58976-6)。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环镇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小霞。被执行人:刘小霞,女,汉族,1983年2月13日出生,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周先柏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天赐实业有限公司、刘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先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93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天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嵊州市长乐镇环镇西路32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已另行设定抵押且已在另案处置中,另查明被执行人刘小霞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刘小霞亦无下落(已另案布控)。申请执行人基于前述事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盼 盼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