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杨华方与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方,丁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2529号原告:杨华方,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丁伟,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住瑞安市。原告杨华方��被告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华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华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货款2861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开始,被告丁伟陆续向原告购买布料,支付了部分货款。2014年1月22日,被告丁伟出具一张欠条交原告收执,表明尚欠原告货款28616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借故拒付。被告丁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杨华方与被告丁伟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丁伟未及时偿付货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华方货款28616元,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计258元,由被告丁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瑞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叶远乐?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