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新国线集团北京省际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国线集团北京省际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戴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937号原告:新国线集团北京省际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11号院2号楼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旭,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欧勇,男,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被告:戴斌,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身份证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法定代表人冯贤国,职务经理。原告新国线集团北京省际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新国线集团北京省际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国线集团北京省际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375.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375.00元。审判员  宋一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