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高杰诉吴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杰,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1执1539号申请执行人:高杰,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吴斌,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高杰与吴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将其房屋变卖后偿还申请人。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吴斌暂无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奚浩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