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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9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褚军、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褚军,潘建伟,许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9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褚军,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潘建伟,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许冬平,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陈褚军与潘建伟、许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潘建伟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许冬平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10846.87元,其自动履行30000元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解除了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潘建伟、许冬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5112元,执行到位金额为30000元,未执结标的为25112元。现申请执行人陈褚军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峰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