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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杜雪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天水市秦州区皂郊中学、田志杰、刘文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雪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天水市秦州区皂郊中学,田志杰,刘文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2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雪峰。法定代理人:杜中红,系杜雪峰父亲。法定代理人:张桂荣,系杜雪峰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亮,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大众路46-2号。法定代表人:董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亚明,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丹,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水市秦州区皂郊中学,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皂郊村。法定代表人:丁欣辉,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郭怀生,该校政教处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志杰。法定代理人:田红刚,系田志杰父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豪。法定代理人:刘海全,系刘文豪父亲。再审申请人杜雪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天水市秦州区皂郊中学、田志杰、刘文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5民终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雪峰再审申请称,1、本案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杜雪峰残疾赔偿金。杜雪峰的户籍为非农业户口,身份为在校就读学生,户籍上的所谓“粮农”不属于法律概念,不能作为本案适用城镇还是农村赔偿标准的判断依据。2、杜雪峰的母亲张桂荣与天水六九一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新证据,证明杜雪峰的法定代理人张桂荣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杜雪峰本人的消费性支出也为城镇居民标准,故杜雪峰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答辩称,二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杜雪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杜雪峰的残疾赔偿金合法合理并无不当。请求驳回杜雪峰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杜雪峰的户籍系非农户口,身份为在校就读学生,杜雪峰的父母也均为非农户口。再审审查期间,杜雪峰母亲张桂荣提交其与天水六九一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杜雪峰的法定代理人张桂荣在城镇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该证据属于新证据。因此,杜雪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白金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雯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