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素娟与包努恩达古拉、郎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娟,包努恩达古拉,郎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025号原告:赵素娟,女,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包海波,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努恩达古拉,女,1968年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郎玉荣,女,1968年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娟诉被告包努恩达古拉、郎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素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素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84.00元,减半收取计92.00元,由原告赵素娟负担。审判员 韩旭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焦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