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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民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陕西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锡烈、罗晓丽、原审被告刘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锡烈,罗晓丽,刘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终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学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陕西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伟,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锡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晓丽。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书宝、寇��民,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长生,系陕西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国,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陕西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锡烈、罗晓丽、原审被告刘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镇安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5民初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安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5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镇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 驹审 判 员  林 琪代理审判员  邓昊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