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XXX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100号罪犯XXX,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四川省邻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渝五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追缴犯罪所得400元,赔偿附民原告损失5000元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5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8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X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表扬6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XXX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犯抢劫罪被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财产刑和附民赔偿未执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X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亮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