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5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牛景坤与张晓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景坤,张晓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182号原告:牛景坤,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晓虎,男,40岁,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景坤与被告张晓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景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牛景坤负担。审 判 长 许云廷审 判 员 刘文文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董兆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