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0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龙珍博钢材有限公司与许红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龙珍博钢材有限公司,许红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龙珍博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宝库,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国庆武,男,1964年5月23日生,汉族,干部,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许红秋,女,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职业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龙珍博钢材有限公司与许红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查控等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商初字1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梅审判员  范忠林审判员  关宏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文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