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承德县国鹏五金建材经销部与花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国鹏五金建材经销部,花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国鹏五金建材经销部。被执行人花玉江。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国鹏五金建材经销部与花玉江买卖合同纠纷即执行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417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私下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国鹏五金建材经销部放弃了对被执行人花玉江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4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玉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