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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62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1,男。被执行人吴某2,男。吴某1与吴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4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闫玉兰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归吴某1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薛娜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