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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洪举与张洪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举,张洪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296号原告陈洪举,男,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张洪太,男,199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原告陈洪举诉被告张洪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陈洪举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举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陈洪举负担。审判长  郭天成审判员  田志军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聂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