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洪举与张洪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举,张洪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296号原告陈洪举,男,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张洪太,男,199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原告陈洪举诉被告张洪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陈洪举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举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陈洪举负担。审判长 郭天成审判员 田志军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聂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