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陈建玲、彭关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玲,彭关清,张美燕,石圣住,陈送花,福建省碧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玲,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彭关清,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张美燕,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石圣住,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送花,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福建省碧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乡上洋村上茶洋自然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902100030231。法定代表人:彭关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玲与被执行人彭关清、张美燕、石圣住、陈送花、福建省碧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朝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