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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心奇、潘星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心奇,潘星宇,吴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86号申请人刘心奇,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潘星宇,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吴晗,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申请人刘心奇与被申请人潘星宇、吴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潘星宇、吴晗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心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星宇、吴晗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白兆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