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武汉市舜鸿商贸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武汉市舜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保3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号金宁国际商厦**楼。被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舜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街解放路43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武汉市舜鸿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陈鸿锦书记员 童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