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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屠娜娜诉张国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屠娜娜,张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83号申请人屠娜娜,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张国玉,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单独所有的龙凤区龙凤镇政府左侧龙凤镇**(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共计1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国玉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二、依法对担保人屠娜娜单独所有的龙凤区龙凤镇政府左侧龙凤镇**(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东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雪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