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超与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邹飞,杨超,邹飞,杨超,邹飞,杨超,邹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253号原告:杨超,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邹飞,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与被告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