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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执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宁静肖申请执行武陟县东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原长运、崔会军、原长有借款合同纠纷指定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静肖,武陟县东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原长运,崔会军,原长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执监10号申请执行人:宁静肖,女,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北路*号院**号。被执行人:武陟县东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三阳转盘北188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崔会军。被执行人:原长运,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武陟县三阳乡三阳村*号。被执行人:崔会军,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武陟县三阳乡三阳村18号院。被执行人:原长有,男,现住武陟县三阳乡三阳村。宁静肖依据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武陟县东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原长运、崔会军、原长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站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由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行。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苑海峰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陈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