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厦门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赵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赵某,周某,厦门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赵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99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周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周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