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开文与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文,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3354号申请执行人:李开文,男,194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大羊甫村105号,身份证号:530111194710043213。被执行人:张坤,男,1980年1月4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嵩明县人,户籍地:昆明市五华区普建路2号32幢105号,身份证号:53011219800104323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开文与被执行人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00000元、未受偿人民币1000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