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2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挺宇与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长途汽车东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挺宇,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长途汽车东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414号原告:赵挺宇,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少华,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盼,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长途汽车东站,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张宪宾,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玉磊,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该车站行政管理人员,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舒羽,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车站法律顾问,住济南市。原告赵挺宇与被告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长途汽车东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赵挺宇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挺宇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挺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挺宇负担。审判员 苗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吕桂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