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广军与承德力安工贸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军,承德力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刘广军。被执行人承德力安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广军与承德力安工贸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即执行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306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承德力安工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予以强制执行,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3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郝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