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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庞顺昌与饶明范、西峡县凯阳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顺昌,饶明范,西峡县凯阳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9号申请人庞顺昌。被执行人饶明范。被执行人西峡县凯阳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庞顺昌与饶明范、西峡县凯阳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松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