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庞顺昌与饶明范、西峡县凯阳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顺昌,饶明范,西峡县凯阳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9号申请人庞顺昌。被执行人饶明范。被执行人西峡县凯阳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庞顺昌与饶明范、西峡县凯阳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松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