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均尚与马洪良、袁桂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均尚,马洪良,袁桂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王均尚,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洪良,男,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袁桂连,女,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均尚与马洪良、袁桂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马洪良、袁桂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马洪良、袁桂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