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执行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02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受理陈某申请执行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以某有限公司名义承包河南某有限公司发包位于信阳某地*****楼至*****楼工程,经双发结算发包人河南某有限公司约有200万元工程款尚未支付承包人某有限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刘某以某有限公司名义承包河南某有限公司发包位于信阳某地*****楼至*****楼所得部分工程款7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仁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