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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更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林木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木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11号罪犯林木鑫。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6)潮中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木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木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4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林木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林木鑫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5年3月、9月、2016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木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木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国良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何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