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招杰登、邓德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招杰登,邓德明,何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招杰登,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健珍,广东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德明,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成健,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招杰登因与被上诉人邓德明、何成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6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提起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招杰登于2017年1月12日向原审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招杰登在本案提起上诉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招杰登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敏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