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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杨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68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E座1层。负责人张玲,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君,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欣,女,199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杨雷,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与被告杨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雷给付人民币486053.71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杨雷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轮候查封杨雷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号院×号楼××层××××号、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号楼×单元××号房产两套。现将杨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峰审判员  汪霄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