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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明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15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法定代表人周会明,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洪杰,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明忠,男,196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明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54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张明忠支付申请执行人诊疗费、维修费用、违约金、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58000元,赔偿物资款59722.33元及违约金20000元。执行费1966元由被执行人交纳。合计139688.33元。查明,被执行人张明忠在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明忠在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为0账户内的存款元至我院账户(户名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盘县支行,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