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民辖终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重庆葛州坝融创金裕置业有限公司与谭菁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葛洲坝融创金裕置业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谭菁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葛洲坝融创金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迎宾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92410903J。法定代表人:朱海龄,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56号重庆国际贸易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01959A。主要负责人:史原,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菁菁,女,汉族,1991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上诉人重庆葛洲坝融创金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金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谭菁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4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融创金裕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融创金裕公司的实际办公地点为重庆市巴南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甲方谭菁菁、乙方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丙方融创金裕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消费信贷业务专用)》约定,本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乙方中信银行重庆分行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56号重庆国际贸易大厦,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融创金裕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