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与南昌市安鑫塑业有限公司、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南昌市安鑫塑业有限公司,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传奇,龚佳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1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86号。负责人:汪志,该行行长。被告:南昌市安鑫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物华路201号,组织机构代码:66201447-9。法定代表人:李传奇。被告: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欣东杨路8号-13栋,组织结构代码:58404140-3。法定代表人:李传奇。被告:李传奇,男,汉族,1984年4月9日出生,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龚佳婷,女,汉族,1983年4月18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诉被告南昌市安鑫塑业有限公司、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传奇、龚佳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3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昌市安鑫塑业有限公司、江西瑞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传奇、龚佳婷银行存款30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