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终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幼丽、王丽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幼丽,王丽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幼丽,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莹,女,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上诉人杨幼丽因与被上诉人王丽莹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杨幼丽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幼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幼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为313元,由上诉人杨幼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梓安审 判 员 郑 彦审 判 员 陈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陆学宇书 记 员 孙丽华附有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