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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世纪盛元(天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忻州翔天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世纪盛元(天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忻州翔天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5财保5号申请人:世纪盛元(天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富民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娟,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忻州翔天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宁武县余庄大木厂村。法定代表人:孙振民。被申请人:王俊卿,男,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宁武县人,现住宁武县凤凰大街。申请人世纪盛元(天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忻州翔天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忻州翔天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卿名下283万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世纪盛元(天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忻州翔天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卿存款28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瑞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