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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7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利前与威赛帝斯(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前,威赛帝斯(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7074号原告:张利前,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威赛帝斯(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宇,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峰,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前与被告威赛帝斯(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利前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芮银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